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3]第28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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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赣锋锂业、公司 | 指 |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 持股计划 | 指 |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 |
《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 | 指 |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 |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 | 指 |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 |
持有人、持股员工 | 指 | 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
持有人会议 | 指 |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
管理委员会 | 指 |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指导意见》 | 指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
《自律监管指引》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 |
《公司章程》 | 指 |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本所 | 指 |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
法律意见书 | 指 |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3]第 284号
致: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赣锋锂业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赣锋锂业的股票,与赣锋锂业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本员工持股计划中相关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赣锋锂业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证言;赣锋锂业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证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司提供的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30日向公司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716575125f |
住所 | 江西省新余经济开发区龙腾路 |
法定代表人 | 李良彬 |
注册资本 | 143,747.8880万元 |
公司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成立日期 | 2000年3月2日 |
营业期限 | 2000年3月2日至长期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 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电 池制造,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工程和 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 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登记状态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
(二)公司为在深交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证监许可〔2010〕870号”《关于核准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中国证监会核准赣锋锂业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经深交所审批,公司股票于2010年8月10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证券简称为“赣锋锂业”、证券代码为“00246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深交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终止经营的情形;公司为在深交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3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江西